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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丛台区法院任性死保职业高利放贷人疑存利益输送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5-05
导读: 职业放贷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职业放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引发非法拘禁、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河北邯郸市,一个职业放贷人放贷利率约定均
       职业放贷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职业放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引发非法拘禁、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河北邯郸市,一个职业放贷人放贷利率约定均超出了年利率36%,一些放贷月利率更是高达4%和5%(年息最高达60%),并且带有经营性、营业性的多次、反复高利放贷,然后,还将其职业性的高利放贷案件诉讼都集中在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审理,丛台区法院不惜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保护放高利贷者的利益,其背后被疑存利益输送。而更让人不解的是,针对丛台区法院这一行为,不但没有权力机关对其进行调查了解,反而招致丛台区法院利用职权对反映人进行疯狂的惩罚性罚息,使借贷人更加债台高筑。
       内、外部监督形同虚设,权力的任性和不受监督在河北邯郸为何愈演愈烈?
       以下为反映人郜海自述。
       我叫郜海,河北邯郸人,因为生意需要,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5月21日期间,共向崔兵印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在借款过程中,崔兵印屡次让我将未清偿完毕利息与再次借贷本金以合计方式签订借款协议。在2009年12月22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20个月内本金1500万借款,我共陆续向崔兵印还款本息共计2347万元。
       但是,我向崔兵印还款本息2347万元后,崔兵印以我未清偿债务为由,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邯郸长城会计事务所对借贷往来账目进行审计,该会计所在审计报告中,将郜海所有还款标注本息的还款全部计为利息。未将崔兵印将利息转为本金的“套路贷”行为进行标注,最终审计报告体现本金未偿还金额较高,持续计息。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按照审计报告,判决郜海仍然偿还崔兵印借款1500余万元,及借款利息等880余万元,合计近2400万元左右。
       一审判决后,我向邯郸市中院上诉,并对一审法院依据的错误审计,我们委托了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我与崔兵印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对双方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进行检验,出具了2009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我借崔兵印款项19029440.92元(其中现金16297505元,利息顶本金2731935.92元);2009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我还本付息共计23463986元(其中归还本金14021958.78元,支付利息9442027.22元)的鉴定报告。但该司法鉴定并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我申请再审后,邯郸市中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崔兵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丛台区法院苏延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划扣我账户款项2500余万元,另外超标的查封我超过3亿元资产(包括太原市门面房价值6000余万/屯留项目土地价值2亿元/屯留项目房产价值1亿元/北京房产价值2000余万元/邯郸房产及车位价值200万元),致使我屯留在建地产项目停工,严重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因此,丛台区法院对崔兵印最高月息达5%(年息高达60%)高利放贷,并且“利滚利”“套路贷”行为法律上的支持,让我变成了崔兵印的“债奴”。
       更让人无奈的的是,正式因为我对丛台区法院对高利放贷者法律上的支持和枉法裁判的反映,不但没人过问丛台区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反而招惹来了丛台区法院更为疯狂的报复,2024年3月,丛台区法院对我的财产执行分配方案时,我出借崔兵印本金1500万,裁判文书中,崔兵印竟然获得了参与分配金额基数为50639868.61元。也就是说,借出1500万的崔兵印,本金加高利贷利息,经丛台区法院判决并计算后,此时我应该支付其5000余万元,高利贷、利滚利,驴打滚,丛台区法院的判决和计算并支持高利放贷者,其操作手段堪比黄世仁。
       对此,我请求邯郸市法院对崔兵印的高利放贷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希望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崔兵印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要依法履职尽责,对崔兵印利用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行为,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但是,无论是邯郸市中院还是检察院、监委,对我的诉求无人过问。维护司法正义,优化营商环境,在邯郸市是只唱高调不干事实。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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